2015年广东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控制本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减少和削减重金属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并且促进电镀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故制定广东电镀废水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及相关电镀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环评批复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5月8*准。
本标准于2015年6月3日首次发布,自2015年 8月20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及相关电镀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评、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二、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广东省划分为珠三角、非珠三角两个区域,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和肇庆市全部范围。
非珠江三角洲地区,除珠三角以外的行政区域。
三、标准执行要求
珠三角现有项目:自 2012 年 9月 1 日前环评文件已获批准的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珠三角现有项目执行广东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表1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非珠三角现有项目:自标准实施之日前环评文件已获批准的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非珠三角现有项目执行广东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表1规定的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8 年6 月30日起,执行广东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