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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公众参与的真实性


国家生态环境部2018年7月16日公布了新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新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公众参与已被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环评报告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将被退回。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防止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流于形式,针对弄虚作假提出了惩戒措施,确保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生态环境部为使社会各界更加深入了解《公参办法》修订背景、原则和内容等,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相关记者的提问。

为保障公众参与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新的《公参办法》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要求建设单位单独编制公众参与说明,并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同步受理同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真对待公众意见;

二是,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义务,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公众参与说明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公参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三是;严惩违法和失信行为,对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形,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公参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公众参与说明内容严重失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上述措施也是对公众参与是否充分的保障和救济措施,遏制环评公参弄虚作假等行为,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此次修订中,在开展公众参与过程中,适当简化公参的程序和形式。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在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提高公众参与的效率,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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